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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環境報訊 6月21日,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《環境影響評價法》,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〉的決定(草案)》。
據悉,現行的《條例》是1998年頒布實施的。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,以及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,現行《條例》在環境管理需求、事中事后監管、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制度、法律責任的設定等諸多方面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。
事實上,《條例》的修訂已連續多年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項目。《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》更是將其列入改革急需的項目中。針對這類項目,國務院的要求是,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,抓緊辦理,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。
根據環境保護部2016年4月發布的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(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修訂說明,新《條例》主要關注以下幾方面:一是創新環境影響評價制度,突出重點。二是減少部門職能交叉和環評審批事項,提高效率。三是規范環評審批管理,明確環評審批要求。四是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,強化“三同時”和事中事后環境監管。此外,新《條例》進一步強化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,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。
來源:中國環境報